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特115号
申请人:王道喜,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申请人:吴化萍,女,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申请人王道喜、吴化萍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道喜、吴化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9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道喜赔偿吴化萍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4294.10元,于2016年5月31日支付;
二、王道喜、吴化萍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怀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