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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50之二号

李国华等与陈有进等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华,李桂兰,李活兰,陈有进,祝享寿,徐克富,杨悦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50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华,男申请执行人李桂兰,女申请执行人李活兰,女被执行人陈有进,男被执行人祝享寿,男被执行人徐克富,男被执行人杨悦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华、李桂兰、李活兰与被执行人祝享寿、陈有进、徐克富、杨悦春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祝享寿、陈有进、徐克富、杨悦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5)贵执字第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云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何定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