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秦刑财执字第895号被执行人贺坤。根据本院(2016)陕040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贺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被告人贺坤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坤缴纳罚金1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贺坤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判员 陈芳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魏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