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108号
原告:舒旭东,
被告:金华君,成年。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中山路293号。
原告舒旭东诉被告金华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舒旭东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旭东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舒旭东已预交),由原告舒旭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卢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黄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