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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1546号

钟鸿宇与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1546号

原告:钟鸿宇,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钟胜,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晋兆敏,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进,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鸿宇诉被告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鸿宇以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鸿宇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鸿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钟鸿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税旭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叔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