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201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袁玉兰与被执行人詹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玉兰,詹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袁玉兰,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生,住新疆哈密市。

被执行人:詹文斌,男,汉族,1987年5月18日生,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三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袁玉兰与被执行人詹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因被执行人詹文斌已将案款全部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三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 判 长  高 晖

审 判 员  田 仲

人民陪审员  张生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