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袁玉兰,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生,住新疆哈密市。
被执行人:詹文斌,男,汉族,1987年5月18日生,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三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袁玉兰与被执行人詹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因被执行人詹文斌已将案款全部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三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 判 长 高 晖
审 判 员 田 仲
人民陪审员 张生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