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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6955号

林孟敏与李金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孟敏,李金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955号

原告:林孟敏,男,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薛燕燕,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腾,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林孟敏与被告李金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曾凯斌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陈 彤

审 判 员  曾凯斌

人民陪审员  王振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晓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