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955号
原告:林孟敏,男,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薛燕燕,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腾,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林孟敏与被告李金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曾凯斌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陈 彤
审 判 员 曾凯斌
人民陪审员 王振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晓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