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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恢30号

齐晶辉与张淑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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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恢30号齐晶辉,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市。张淑兰,男,住所地九台市。王舒境,女,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齐晶辉与张淑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3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3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