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保1879号原告杜连根。被告段巍。被告曾珊珊。被告黄爱萍。被告叶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连根诉被告段巍、曾珊珊、黄爱萍、叶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连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段巍、曾珊珊、黄爱萍、叶慧价值9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杜连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巍、曾珊珊、黄爱萍、叶慧价值9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该案未审结或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续保申请,且续行保全措施的延长只能是原保全措施期限的二分之一。当事人未申请续保的,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肖帮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石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