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1执4号申请执行人宣学孝,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靖远县农民。被执行人杨小虎,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靖远县农民。被执行人杨龙龙,男,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靖远县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宣学孝与被执行人杨小虎、杨龙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008.49元。执行过程中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杨小虎、杨龙龙家庭生活困难,享受低保,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1执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小虎、杨龙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玉龙
审判员 武多辉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包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