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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1执4号

(2016)甘0421执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学孝,杨小虎,杨龙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1执4号申请执行人宣学孝,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靖远县农民。被执行人杨小虎,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靖远县农民。被执行人杨龙龙,男,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靖远县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宣学孝与被执行人杨小虎、杨龙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008.49元。执行过程中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杨小虎、杨龙龙家庭生活困难,享受低保,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1执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小虎、杨龙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玉龙

审判员  武多辉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包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