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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10188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王叶青、陈晓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王叶青,陈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018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施顺华,行长。被执行人王叶青,男,1955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陈晓红,女,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8294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王叶青、陈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829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晓春

审判员  张 毅

审判员  张银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