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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2983号

申请人谢克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克光,贺钟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983号原告谢克光,男,1962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被告贺钟灵,男,1953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谢克光与被告贺钟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贺钟灵的银行存款41184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谢思奕自愿以其名下的两套房屋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谢思奕名下的两套房屋予以冻结;

二、冻结被告贺钟灵的银行存款41184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小松

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

人民陪审员  郑少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