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2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刚,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0831。委托代理人黄胜,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梅,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奀娣,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4424。委托代理人何逸翔,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金刚因与被上诉人周奀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黄金刚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周奀娣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9766.08元;
二、驳回周奀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7.5元、周奀娣因重新鉴定所支出的交通费494.4元,合共631.9元,由周奀娣负担21.9元,黄金刚负担610元(黄金刚负担部分,已由周奀娣预交,由黄金刚在支付前项标的款时一并迳付给周奀娣,法院不再作收退)。
上诉人黄金刚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黄金刚无需向周奀娣承担赔偿责任。周奀娣是面部损伤,已经康复,无需继续治疗,不应构成伤残等级。根据2013年9月26日的诊断记录、出院记录等,均无记载周奀娣肩部受伤。周奀娣是一名老年人,肩部活动受限是常见的疾病,且其肩部损伤与脸部受伤相隔半年之久,可见,其肩部损伤与脸部受伤没有任何关联性。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并无说明周奀娣的哪一部位受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已经违背了鉴定的一般规律。中山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也出具证明称,不能鉴定出脸部受伤与肩部活动受限的关联性。因此,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回函就右肩关节活动受限与脸部受伤的关联性作出回复不是从科学、医学的角度进行鉴定,而是主观臆测进行一些推理,违背人的生命规律。周奀娣的右臂丛神经损伤等级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周奀娣在治疗过程中有很多治疗费用不是治疗受伤的费用,而牵涉到其他疾病,在病历中也有显示。原审判决黄金刚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周奀娣对黄金刚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周奀娣承担。周奀娣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原判,本事故造成周奀娣面部8厘米长的疤痕,鼻梁及面部向左偏曲,右边口腔无法咀嚼食物,影响了正常的功能。右侧臂丛神经部分不完全性根性损害,右肩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周奀娣的伤情已被通济、南天司法鉴定所评为十级伤残,黄金刚的上诉没有事实和理由依据,纯粹是拖延赔偿时间,请求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黄金刚应否对案涉事故造成周奀娣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周奀娣的残疾赔偿金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周奀娣受雇于黄金刚经营的多瑙河西餐厅,在工作中被洗碗池上方安装的吊扇所脱落的扇叶砸到受伤。因该西餐厅为个体工商户,故黄金刚作为雇主,其未能保证工作场所的设施安全,未及时检修出现故障的吊扇,致使其扇叶脱落砸伤他人,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无证据显示正在正常工作中的周奀娣对此事故有过错。因此,原审判决黄金刚对此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合理正当,本院予以维持。周奀娣因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根据其事发后的入院诊断显示其“右上肢麻木查因”,之后的肌电图报告也显示其右臂部分神经存在损害,其出院诊断记载“颈髓损伤”,因此,黄金刚上诉称周奀娣肩部受伤与本次事故没有关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周奀娣的伤势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重新鉴定意见均认定其右侧臂丛神经部分不完全性根性损害构成十级伤残,黄金刚上诉称鉴定意见书未明确伤残部位,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是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其进行鉴定时对所有现有文证及影像材料进行分析、审查,并对周奀娣本人进行法医临床检查,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有效,可以作为确定周奀娣伤残程度的依据。原审判决以此计算周奀娣的残疾赔偿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黄金刚上诉所称周奀娣在治疗过程中有治疗其他疾病的花费,对此,黄金刚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依据周奀娣的治疗明细清单,也无明显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支出。因此,黄金刚的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黄金刚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7.66元,由黄金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立伟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翁丰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吕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