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民催2号申请人东莞市菲视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沙湖大道南10J号。组织机构代码07023420-8法定代表人刘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东莞市菲视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票号为3160005120167582、票面金额为135562.20元、支付人为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菲视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庆仁
审判员 李 奕
审判员 张国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