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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5民特32号

眉山市至尊经典商贸有限公司、涂默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眉山市至尊经典商贸有限公司,涂默涵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特32号申请人眉山市至尊经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杭州北路。法定代表人邓茂萍。委托代理人肖玉群,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涂默涵,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神县,

本院查明眉山市尊经典商贸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酒类批发零售,涂默涵先后于2013年、2014年在眉山市尊经典商贸有限公司青神经营部批发酒,截止2016年4月11日涂默涵尚欠眉山市尊经典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1560元,眉山市尊经典商贸有限公司向涂默涵催收货款无果,遂起诉来院。本院委派青神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案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涂默涵于2016年5月26日支付眉山市尊经典商贸有限公司酒款7000元,余款84560元在2016年7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未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直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青神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调解过程及调解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理解协议内容,并接受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且双方均愿意由本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审查,该协议内容属于司法确认的范围,且属于本院管辖,依法应予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眉山市尊经典商贸有限公司、涂默涵于2016年5月26日在青神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青高调字第(2016)84号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周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曾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