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南法执字第871-5号

李太衍与邓永洪、柯崇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太衍,邓永洪,柯崇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871-5号申请执行人李太衍,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邓永洪,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柯崇珍,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邓永洪名下的大货车(车牌号分别为粤K×××××号、粤K×××××号)两辆、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茂南法执字第87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柯崇珍名下的乘龙牌大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牌:粤K×××××),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茂南法执字第87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柯崇珍名下的粤K×××××本田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上述的车辆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邓永洪名下的大货车(车牌号分别为粤K×××××号、粤K×××××号)两辆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871-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柯崇珍名下的乘龙牌大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牌:粤K×××××)的查封。

三、解除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871-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柯崇珍名下的粤K×××××本田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茂刚

审判员  柯子兴

审判员  彭广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文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