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389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路林江,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农民。被告李某丙,农民。案由:赡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赵某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在诉讼过程中已去世,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王继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宫潇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