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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2民初389号

李某甲、赵某等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赵某,李某乙,李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389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路林江,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农民。被告李某丙,农民。案由:赡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赵某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在诉讼过程中已去世,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王继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宫潇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