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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字第5294号

何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冰,李霁美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字第5294号申请人何冰,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霁美,女,195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何冰与李霁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霁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岩

审判员  韩玲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