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6执131号之一

李某与倪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6执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倪某某,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天口乡北桥村,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倪龙冈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倪某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倪某某的银行存款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飞飞

代理

审判员 :陈国英

代理

审判员 : 韩 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