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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256号

原告王艳亭等与被告高翠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艳亭,罗雅雯,程鑫博,程宝玉,姚淑军,高翠翠,郑子飞,郑玉春,杜启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256号原告王艳亭,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罗雅雯,200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程鑫博,201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程宝玉,男,195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姚淑军,女,195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高翠翠,女,198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郑子飞,男,200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郑玉春,男,195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杜启荣,女,195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翠翠、郑子飞、郑玉春、杜启荣银行存款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翠翠、郑子飞、郑玉春、杜启荣银行存款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