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256号原告王艳亭,198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罗雅雯,200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程鑫博,201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程宝玉,男,195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姚淑军,女,195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高翠翠,女,198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郑子飞,男,200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郑玉春,男,195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杜启荣,女,195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翠翠、郑子飞、郑玉春、杜启荣银行存款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翠翠、郑子飞、郑玉春、杜启荣银行存款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