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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918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黄先聚、高国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黄先聚,高国甫,高国良,冯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9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负责人樊建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坡,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黄先聚,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国甫,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国良,男,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冯会军,男,汉族,1977年6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黄先聚、高国甫、高国良、冯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现其书面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耀强

审判员  李圣洁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