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异18号案外人:合肥渝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金森,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玉树,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永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孙孝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金森与安徽永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工资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合肥渝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陵公司”)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异议审查期间,渝陵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渝陵公司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合肥渝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勇
审 判 员 万斌红
代理
审判员 瞿玲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熊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