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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676号

原告郭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676号原告郭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原告郭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  吴健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峰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