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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行初33号

张石滚与永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年县水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石滚,永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年县水利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81行初33号原告张石滚,男,汉族,1954年8月2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告永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永年县洺关镇洺兴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俊禄,局长。被告永年县水利局,地址:永年县政府街31号。法定代表人杨反修,局长。

原告张石滚诉被告永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被告永年县水利局行政诉讼一案,向永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永年县人民法院报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4行辖1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武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石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石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石滚负担。

审 判 长  秦 宁

人民陪审员  屈军顺

人民陪审员  刘红燕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