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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01600号

李俊恒与郎志磊、张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俊恒,郎志磊,张铁柱,晁栋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01600号原告李俊恒,男,汉族。被告郎志磊,男,汉族。被告张铁柱,男,汉族。被告晁栋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恒与被告郎志磊、张铁柱、晁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葛志芳陪审员  王玉红陪审员  梁存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汪俊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