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209号之二原告余秀云,女,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桢,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庹政享,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赤岸大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470708-0。法定代表人林代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志军,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闽0921民初2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94万元的财产,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对被告账号为1377、1311账户存款分别为794万元、100万元暂停支付一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对被告账号为1493账户存款500万元暂停支付一年。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921民初209-1号民事裁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对被告账号为1377、1311两个账户未冻结的金额解除冻结,已冻结的金额继续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对被告账号为1493账户被本院冻结所有金额解除冻结。2016年6月6日,原告余秀云以原、被告双方已就债务的处理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对被告银行账户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账号为1377、1311两个账户的所有金额的冻结。
审判长 陈 国 星
审判员 黄鹰
人民陪审员汤淑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巧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