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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01执705号

张传礼与博乐市小营盘镇西海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传礼,博乐市小营盘镇西海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01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张传礼,男,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博乐市小营盘镇西海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博乐市小营盘镇当合尔特布拉格村警民路479号。法定代表人廖传成。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传礼与被执行人博乐市小营盘镇西海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0720元,未执行标的为10720元。现对被执行人博乐市小营盘镇西海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房产、车管、银行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博乐市小营盘镇西海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张传礼发现被执行人博乐市小营盘镇西海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01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 美 岚

审判员 李 吉 妹

审判员 孙 宝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阿依古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