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187号原告刘志强。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5号楼AB1-11、C1-2。代表人段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翟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