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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1187号

刘志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刘志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187号原告刘志强。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5号楼AB1-11、C1-2。代表人段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翟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