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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2334号

张福记与新乡市福美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南银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福记,新乡市福美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南银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233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福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福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路与金穗大道交叉口东南角东旭小区1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管利君,任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银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9号1-2层09号。法定代表人朱启利,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福记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银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利投资公司)、新乡市福美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为福美大酒店,担保人为银利投资公司,银利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朱启利,朱启利也系福美大酒店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本案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长垣县公安局长公(刑)拘通字【2016】0136号拘留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记载朱启利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因长垣县公安局已经对朱启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且一审法院受理的涉福美大酒店借款、银利投资公司担保的案件共计13起,涉案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故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驳回张福记的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黄天文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温源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