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执字第110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县支行与李普华、李娟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县支行,李普华,李娟娟,乔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县支行,住所地为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新阳东街。代表人杨司凯,任负责人。被执行人李普华。被执行人李娟娟。被执行人乔勇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普华、李娟娟、乔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县支行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敏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