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330号原告黄栋栋。委托代理人黄君君,浦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光伟。被告吴丹。被告周利华。
原告黄栋栋诉被告张光伟、周利华、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张光伟、吴丹、周利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10日被告张光伟、吴丹登记结婚。2014年8月19日,被告张光伟、周利华向原告黄栋栋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借期为5天,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由被告张光伟、周利华共同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提出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光伟、周利华、吴丹归还原告黄栋栋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00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审 判 长 吴文伟
代理
审判员 张婉君
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张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