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黎建立,男,1975年6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吴学勇,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扶绥县。本院在执行黎建立申请执行吴学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学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学勇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学勇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学勇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扶民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光 席
代理
审判员 任 贤 华
代理
审判员 ���晏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覃 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