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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执144号

黎建立、吴学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建立,吴学勇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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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黎建立,男,1975年6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吴学勇,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扶绥县。本院在执行黎建立申请执行吴学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学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学勇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学勇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学勇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扶民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光 席

代理

审判员 任 贤 华

代理

审判员 ���晏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覃   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