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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更126号

高新伟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更126号罪犯高新伟,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滑县,初中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二中少刑初字第16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新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二中刑减字第11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高新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新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10月、2015年2月、7月、11月、2016年2月共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认罪悔罪书、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新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新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雪

审 判 员  唐 仑

代理

审判员  刘彩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贾丽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