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3民初764号

廖广祥廖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广祥,廖东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764号原告廖广祥。被告廖东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广祥与廖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廖东林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湘L×××××号车辆作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廖广祥所有的湘L×××××号车。

二、冻结被告廖东林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尧舜

审 判 员  段文彪

审 判 员  朱易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谭媛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