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764号原告廖广祥。被告廖东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广祥与廖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廖东林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湘L×××××号车辆作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廖广祥所有的湘L×××××号车。
二、冻结被告廖东林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尧舜
审 判 员 段文彪
审 判 员 朱易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谭媛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