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542号原告廖某,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梁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某,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江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未损及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易旭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谢雅琴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