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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7542号

廖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某,江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542号原告廖某,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梁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某,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江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未损及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易旭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谢雅琴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