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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2128号

陈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12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水果刀1把,尾随两名女性被害人易某、陈某至龙岗区某街道1009房,趁被害人开门之机强行推门进入被害人的住处房间。陈某持刀威胁两名被害人交出现金、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密码写出来,抢得现金约人民币300元、3张银行卡。陈某威胁两名被害人脱光衣服后离开。被告人然后来到附近的银行柜员机从易某银行卡取出人民币13000元,试图从陈某银行卡取款因密码不正确而未能成功。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于当日17时许在龙岗区坂田一网吧门口将被告人陈某抓获,缴获作案用的水果刀1把、赃款人民币1262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大部分赃款都被缴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牛仔裤一条、鞋子一双,依法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673元退还给被害人陈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蓉

人民陪审员  孙 燕

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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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安首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