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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1514号

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金盛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盛林,高阳,金京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514号

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世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学君。

委托代理人:尹长河,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盛林,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敦化市。

被告:高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敦化市。

被告:金京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盛林、高阳、金京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俊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存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