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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4230号

姬长兰与侯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姬长兰,侯文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民初4230号

原告:姬长兰,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侯文成,男,3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姬长兰与被告侯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长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文成经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姬长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5日,侯文成在姬长兰处借款7000元,侯文成为姬长兰出具欠条1份。后经姬长兰多次向侯文成索要欠款,至今侯文成未履行返还借款义务。侯文成未作答辩。姬长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1份,证实侯文成欠姬长兰7000元的事实。本院认定以下证据:姬长兰提交的该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对该份欠据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8月25日,侯文成在姬长兰处借款7000元,侯文成为姬长兰出具欠条1份,侯文成在欠据中欠款人处签名。后经姬长兰多次向侯文成索要借款,至今侯文成未履行返还借款义务。

本院认为,姬长兰与侯文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姬长兰将借款交付侯文成,已完成了交付义务,借款人侯文成应当按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对姬长兰向侯文成主张返还借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5日内,被告侯文成给付原告姬长兰借款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侯文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会峰

审判员白万书

人民陪审员田小苹二O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孙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