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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2282号

马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282号

原告:马某,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姜某,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中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