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282号
原告:马某,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姜某,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中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