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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垦执字第121号

和静吉庆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焉耆县艾尼娃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和静吉庆养殖专业合作社,焉耆县艾尼娃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垦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和静吉庆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县才吾库勒镇二十二团。被执行人焉耆县艾尼娃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第二师二十七团。(原毛巾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静吉庆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艾尼娃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焉垦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焉耆县艾尼娃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款66725元,并负担执行费90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焉耆县艾尼娃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和静吉庆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5)焉垦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焉耆县艾尼娃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涛

审判员 祝焕生

审判员 刘春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