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505号原告郭玉明。委托代理人杨丽敏。被告李永国。本院在审理郭玉明诉李永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自负。
审判员 XX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文辉
郭玉明与李永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505号原告郭玉明。委托代理人杨丽敏。被告李永国。本院在审理郭玉明诉李永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自负。
审判员 XX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