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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505号

郭玉明与李永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玉明,李永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505号原告郭玉明。委托代理人杨丽敏。被告李永国。本院在审理郭玉明诉李永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自负。

审判员  XX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