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2672号
原告:浙江龙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海昌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7256204-9。
法定代表人:朱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月,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夏慧,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城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龙城商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夏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城商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88元,减半收取8544元,由原告浙江龙城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