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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194号

董安全申请执行肖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安全,肖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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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董安全,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执行人:肖勇,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董安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勇无可供财产可以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4075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4075元。

二、终结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都江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束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光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侯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