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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申116号

毛友兰、黎元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1-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友兰,黎元生,龙宇洁,黎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116号再审

申请人:毛友兰,女,194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系死者黎元生之妻。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黎元生,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于2015年7月12日死亡。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宇洁,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黎鹏,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再审申请人毛友兰因其夫黎元生与被申请人龙宇洁、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毛友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虞 斌

代理

审判员 周 旋

代理

审判员 张信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