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116号再审
申请人:毛友兰,女,194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系死者黎元生之妻。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黎元生,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于2015年7月12日死亡。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宇洁,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黎鹏,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再审申请人毛友兰因其夫黎元生与被申请人龙宇洁、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毛友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虞 斌
代理
审判员 周 旋
代理
审判员 张信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