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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民初336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永双,王龙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336号原告刘永双,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王龙琴,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高爱辉

人民陪审员  李兴贵

人民陪审员  杨远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养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