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336号原告刘永双,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王龙琴,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高爱辉
人民陪审员 李兴贵
人民陪审员 杨远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养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