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7625号原告王丽明,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被告戚玉凤,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明诉被告戚玉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戚玉凤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戚玉凤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姚玮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芦 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