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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7625号

王丽明与戚玉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丽明,戚玉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7625号原告王丽明,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被告戚玉凤,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明诉被告戚玉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戚玉凤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戚玉凤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姚玮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芦 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