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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执字第2393号

张海臣与李达木仁,永成,铁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臣,张海臣与被执行人李达木仁,铁龙,永成,李达木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执字第239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臣,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铁龙,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永成,男,1978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李达木仁,男,5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张海臣与被执行人李达木仁,永成,铁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3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海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32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音那木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 贺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