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826号原告沁阳市柏香镇上辇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马满堂,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张小国,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趁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柏香镇上辇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被告张小国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0元,由原告沁阳市柏香镇上辇村第五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刘刑军
代理
审判员 黄艳萍
人民陪审员 邹小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尚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