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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执字第831号

李双英申请褚延桃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双英,褚延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李双英,女,汉族,生于1965年2月25日,个体工商户,住永靖县。被执行人褚延桃,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10日,住永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褚延桃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褚延桃在法院尚有其他执行案件,将其在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永靖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董仓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