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李双英,女,汉族,生于1965年2月25日,个体工商户,住永靖县。被执行人褚延桃,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10日,住永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褚延桃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褚延桃在法院尚有其他执行案件,将其在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永靖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董仓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