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1050号
原告:李某,汉族,1982年6月1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胡某,汉族,1985年12月13日生,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庭前自行协商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王寒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梁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