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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1050号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1050号

原告:李某,汉族,1982年6月1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胡某,汉族,1985年12月13日生,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庭前自行协商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王寒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梁晓晓 关注公众号“”